上海理工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发布者:吕玉龙发布时间:2020-11-16浏览次数:2126

上海理工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2019年修订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内设管理岗位的正、副科级干部选任。职能部门内设专业技术岗位的负责人和各学院内设业务机构岗位负责人的选拔任用,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团委书记等人选的产生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内设机构岗位负责人选拔、任用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党委组织部履行内设机构岗位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的宏观指导和审核把关职责。

第四条 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在学校核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岗位职数内进行。岗位名称应科学规范,保持相对固定,名称调整应经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坚持推行校内公开选任制度,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六条 担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上海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

(四)掌握办公自动化和公文写作的相关知识,并具有实际运用能力。

第七条 提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提任副科级干部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在校工作一年以上,或受聘担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正科级干部的,应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受聘担任三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受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首聘期考核。

提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负责人,一般当受聘担任三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受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提任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专职组织员的,应是中共党员。

第八条 进校工作前,有校外工作经历的,在聘与其原工作内容相关的内设岗位时,校外任职经历可作为当前岗位职务层次的参考,必要时,可请校外工作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同时,二级党组织必须对其校外工作内容与聘岗位的相关性做出评价。属政策性安排且在原单位担任管理岗位实职的,可根据空岗情况,按原单位职务层次参加竞聘。

第九条 科级干部一般不破格提拔任用,如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项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具体操作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调整岗位

第十条 选拔任用工作按以下程序:

(一)分析研判。二级党组织应对科级干部队伍定期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建设实际,结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与校人事处确认人员编制情况、与党委组织部确认岗位职数情况后,形成书面工作方案,报请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岗位招聘和应聘。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空缺内设岗位的具体职务名称、职务级别、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选任程序等(岗位所在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由二级党组织在本单位公布)。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报名表并交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应聘方式既可以是个人自愿报名,也可以是组织推荐(岗位所在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可同时通过本单位内部民主推荐产生人选)。

(三)资格审查。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根据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情况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听取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室)对应聘人员的廉政情况意见。还必须对应聘人选的档案和信访问题进行核查。

(四)面试答辩。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面试答辩会,评委由5人以上组成,原则上有本单位一线教工参加,可以选择学校其他单位的有关同志参加。

(五)确定考察对象。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召开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与应聘人选所在部门沟通确认后在党委组织部及本单位网站发布考察预告。若确定人选属于平级调动,则接至程序(七)继续执行。

(六)组织考察。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应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近两年的年度考核情况所在部门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的意见,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情况等。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评价材料。

(七)讨论决定。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召开党组织会议,结合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综合分析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并票决,确定拟任人选

(八)任前公示。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发布干部任前公示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计算。任前公示样式参照中层干部操作。对在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调查核实确有问题者及不适合任职者,要重新考虑任职人选。

(九)任职。岗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将干部任免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文任命。

第十一条 实行交流任职制度。加大培养力度,有计划地大力推进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对综合管理能力和奉献意识强的高层次人才重点培养、重点使用,及时补充到业务管理岗位和聘任制干部队伍中。对于表现优秀、在正科级岗位工作满三年的(特别优秀的,年限可适当放宽),要有计划地开展轮岗交流。交流人选经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党委组织部发任职文件。具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具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科级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二级党组织在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开展的当年,要进行干部选任工作的“一报告两评议”工作,评议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要认真做好科级干部及内设管理、业务机构、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工作材料的归档。各学院内设业务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的任免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干部管理工作经历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理工大学二级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上理工委〔2018〕109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未尽之处,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上海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准